各業務主管單位:
自2004年《基金會管理條例》實施以來,基金會積極籌集資金,努力規范運作,通過多種措施加大捐贈資金募集和使用的公開透明,不斷提高公益捐贈資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推動了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
為了進一步規范基金會的募集和接受公益捐贈行為,嚴格管理和使用好公益資金,現通知如下:
一、基金會接受的公益捐贈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贈中提取回扣返還捐贈人或幫助籌集捐贈的個人或組織。
二、按照捐贈協議,基金會可以在接受的公益捐贈中列支公益項目成本,項目成本必須是直接用于實施公益項目的費用,屬于公益支出。基金會應當有效控制公益項目的成本,盡可能將公益捐贈更多地直接用于受助對象。
三、基金會應當加大信息公開的力度,向捐贈人公開,并向社會公示公益捐贈的支出使用情況,接受捐贈人和公眾的監督和評價。
今后,登記管理機關將加強對基金會捐贈使用的監管。一旦發現有提供回扣的情形,將依法嚴肅處理。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接收公益捐贈,依照以上精神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