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陽縣教育基金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湖南省岳陽縣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湖南省,同時,接受鄉友及港、澳、臺胞和海外僑胞的主動捐助。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面向社會募集資金,服務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愛燭行動”,獎勵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為教育事業做了杰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關愛救助貧困教師,獎勵優秀學生、資助貧困學生,不讓優秀貧困學生失學。推動全社會社會尊師重教,促進我縣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南省岳陽市教育體育局。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在岳陽縣城關鎮東方路70號教育局機關院內。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㈠籌集基金,主要向社會募捐;同時接受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用于興建學校,改善辦學條件的主動捐助。
㈡合法、安全、有效管理基金,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㈢按本會宗旨有效使用本會基金(在使用時,按照本章程第三條之規定,并遵從捐贈者意愿);
㈣加強對鄉、校教育基金組織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七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在理事中設常務理事5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負責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理事的資格:
㈠有完成理事行為的能力;
㈡熱心基金會公益事業;
㈢具有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㈣廉潔奉公,辦事干練。
第九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㈠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㈡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㈢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㈣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㈠有選舉權、工作建議權、監督權;
㈡對基金會舉辦的活動有權參與;
㈢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㈣完成理事會交辦的相關工作;
㈤理事必須遵紀守法,遵守本會章程。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㈠制定、修改章程;
㈡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㈢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㈣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㈤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㈥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㈦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㈧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㈨決定基金會的分工、合并或終止;
㈩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㈠章程的修改;
㈡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㈢章程規定的重大業務活動,包括募捐、設獎、基金投存、管理和使用等;
㈣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㈤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會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持反對意見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經選舉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七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㈠監事由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㈡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㈢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數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㈠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㈡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㈢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㈣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㈠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㈡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㈢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㈣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㈡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㈢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㈣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㈤審批1000元以上的開支;
㈥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㈠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㈡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㈢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㈣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㈤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㈥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㈦負責1000元以下開支的審批。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㈠組織募捐的收入;
㈡政府資助;
㈢投資收益;
㈣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㈠獎勵優秀教師、教育工作者、尊師重教先進集體和個人;
㈡開展優秀教師、鄉村教師(含有自理能力的離退休教師)“園丁之家”活動;
㈢開展“愛燭行動”,關愛救助貧困教師,特別是邊遠山區的特困教師(含離退休教師),資助貧困學生。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募捐活動是指:
㈠社會公開募捐;
㈡學生家長自愿微量捐款;
㈢企業和個人(包括有具體捐贈目標的)主動捐助。
㈣基金的運作收益。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的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的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年初,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㈠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㈡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㈢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㈠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㈡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㈢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天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監督下,用于教育事業的發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機關組織捐贈給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8年5月1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